徐芳明:
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园退待032号之三《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经核查,徐米珍与苏州工业园区胜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审结并生效,法院判决医院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50%,且医院方已向徐米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2078847.80元。
又查明,徐米珍2023年3月3日和2023年6月27日在苏州明基医院因前述医疗损害进行后续治疗期间由医保基金结算支付的金额为417551.30元。根据前述法院判决的赔偿责任比例,考虑医疗损害后续连续性治疗的客观因素,故上述两次就医需退还重复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金额为208775.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故徐米珍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重复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应予退还,即自2012年5月21日至2022年10月26日期间徐米珍因就医重复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金额为2078847.80元,2023年3月3日和2023年6月27日重复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金额为208775.65元,上述两项应退待遇共计人民币2287623.45元。
因徐米珍于2023年12月1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李建荣、李晓红、徐芳明依法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退还责任。
我单位已于2025年10月4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2025)苏园退待032号之二),决定责令你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徐米珍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我单位指定账户,并告知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我单位现要求你自本催告书视为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决定,期满仍未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