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其:
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强制执行催告书》((2025)苏园退待043号之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经核实,你在宜喜福(苏州)贸易有限公司短期参保后,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合计金额16662.20元。结合其他案件事实,我单位认为你已涉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应予退还。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我单位已于2025年8月9日依法向你送达《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决定责令你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6662.20元,并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你在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单位现依法向你催告,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6662.20元,期满仍未履行社保待遇退还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