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单位受理你单位职工蒋涛反映你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NO.2026070001号《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限期缴纳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经查,你单位已在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为职工蒋涛申报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2023年10月、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的住房公积金共计31645元,其中你单位应缴15822.5元,职工应缴15822.5元(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你单位代扣代缴),但因你单位账户问题未扣缴到账。我单位已于2026年6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催缴通知书(NO.2026050003)》,告知你单位拟作决定的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你单位于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结清上述未扣缴到账的住房公积金。
你单位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于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