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同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中心根据镇劳人仲案字[2024]第41号仲裁裁决书、(2025)苏11民终220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现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事项告知如下:
一、吴生建,身份证号码:320624196508170453,于2021年03月12日在工作时受伤,2023年10月30日经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你单位未为吴生建缴纳工伤保险费,经镇劳人仲案字[2024]第41号仲裁裁决、(2025)苏11民终2204号民事判决,你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据吴生建提供材料称迄今你单位尚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限你单位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吴生建履行全额赔偿义务,并将支付凭证及情况说明报送本中心。
三、逾期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本中心将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审核通过吴生建先行支付申请后实施基金垫付,并依法向你追偿。
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陈述申辩。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