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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4 19: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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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苏州工业园区退休职工公积金医疗保险金补足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落实退休职工公积金医疗保险待遇,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实施前园区已退出劳动岗位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工,有关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的补足办法通知如下:(一)已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职工,需一次性补足至上述规定年限的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后,可享有《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大病住院保险和门诊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用人单位和退休职工申请一次性补足公积金医疗保险金时,实际补足年限的计算按职工退休时核定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为依据,不足年限部分计算以月为单位。(三)一次性补足公积金医疗保险的金额,按缴费基数乘上缴费比例再乘上补足年限计算。其中:缴费基数为二00三年度园区公积金平均缴费基数和市区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加权平均数(1892元/月);缴费比例为6%。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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