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2015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苏人保规〔2015〕11号)文件精神,园区于2015年11月13日顺利完成本年度工伤定期待遇调整及7-10月差额补发工作,确保了涉及人员自11月起按新标准享受工伤定期待遇。
此次待遇调整对象包括2015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内容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300元、二级290元、三级280元、四级270元。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10%的,予以补足。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10%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苏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
3、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10%的,予以补足。
4、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从原来的2559元、2048元和1536元分别提高到2790元、2232元和1674元。
符合此次调整范围的人员,即日起可向原发放渠道查询补差金额的发放情况。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