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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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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一季度咨询热点问题

1.问:我是园区退休人员,请问2019年4月份医疗账户的入账金额是多少?
答: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提高50元,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由1300元提高到135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500元提高到155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750元提高到1800元。
 
2.问:参加了2019年的居民医疗保险,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结付标准与2018年有差异吗?
答: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规定限额以内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的比例由60%提高至65%。
被征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个人账户用完(其中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参保人员需达到自负累计金额)后,在园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含自负累计金额),在规定限额以内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的比例由60%提高至65%。
 
3.问:我属于单位外派员工,派驻在长春工作,请问怎么办理居外医疗?请问我在长春发生的医疗费用多久内需至中心报销?如果居外期间回到苏州还可以刷卡就医吗?
答:长期(60天以上)居住在苏州市城区以外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居外医疗,参保员工居外医疗必须由中心事先审批。所需材料:
  (1)《C5: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居外医疗申请表》
  (2)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
  (3)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职员工不属于“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类别时,长期居住在苏州大市范围以外的情况须提供)
  (4)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原件及复印件,公司派遣证明原件(公司派遣时提供,需公司盖章)
  派遣证明中需注明派遣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派遣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联系人等信息。
  (5)代办单位批量办理居外医疗申请的,另需提供电子档。
  参保人员办妥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通过设置在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的“自助制卡机”即时进行省标准社会保障卡制取操作。
  参保人员持省标准社会保障卡,在居住地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名单可通过以下路径查看:中心网站首页—业务指南—医疗保险—居外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实时划卡结算。在居住地非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本结算年度内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仅限住院医疗费用。
  根据《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保就医管理的通知》(苏园劳保〔2018〕23号):参保人员办理居外医疗备案手续后,其社保卡同时冻结。上述人员回到苏州(包括园区及苏州市区)后,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取消备案及社保卡解冻手续,其社保卡于次日起恢复使用。
  已办理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临时回园区因突发急、危、重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持相关凭证至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零星报销。
 
4.问:我单位有两位女职工上个月生了宝宝,这周收到公积金中心发放的生育津贴,请问这笔津贴单位要如何处理(是否要将这笔钱给员工)?
答:《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5.问:我是外地户口,2019年3月从单位离职,请问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2018年7月1日起,参保员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办理好退工手续并社保关系成功减少后,其住房公积金相关账户即封存。
账户封存期间,在苏州大市范围外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参保员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封存满半年后,未在本市正常就业且未在园区外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地户籍员工,并已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出的,可登陆中心网站、园区社保和公积金APP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相关账户余额。苏州市户籍员工只可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018年6月30日前,已由单位办理好退工手续并社保关系成功减少的参保员工,其提取手续仍按原规定办理。 
 
6.问: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贷款房源有何规定?
答:员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时,可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谓苏州大市范围内,包括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
员工购买经认定的指定房源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定房源主要包括:
(1)已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普通商品住房、联排别墅(屋)和酒店式公寓并已经中心审核备案,可列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成套存量住房可列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
 
7.问:申请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哪些条件?若购房合同上写我母亲与我的名字,我与母亲的户口不在一起,可以申请动用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若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贷款当月之前已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账户满6个月(转入的苏州大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费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①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
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3)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5)目前不在使用公积金相应账户偿还购房贷款;
(6)本次贷款前已留足或补足本人及配偶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过一次贷款记录但已结清;
(8)参保人员购买房源为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定房源;
(9)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共同买受人包括买受人的配偶、买受人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买受人的子女(含配偶)。依据你的情况,届时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另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母子关系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
 
8.问:我今年28周岁,在园区缴纳甲类计划,最近打算购房,我除了能用住房账户买房以外,还能借用养老补充账户的钱吗?能借用公司缴纳的养老账户的钱吗?
答:正常缴费的甲类员工,2011年7月1日后(以购房合同为准)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住房(含昆山、张家港、吴江、太仓、常熟),独栋别墅除外,动用公积金形式有两种选择:
选择一:首次或二次动用公积金的,若纯商业贷款,按规定年龄留足最低存款①后,可一次性提取普通专户和住房账户余额并可使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还贷委托提取计划生效后入账的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的入账基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选择二:本人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补)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按规定申请购房一次性提取并可动用住房专户按月偿还购房贷款,但不能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此类情况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
【注】
①男40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女35周岁至40周岁(不含40周岁)申请动用,本人普通专户及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存储额需留足社会保险(公积金)规定限额的50%,即63000元;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申请动用,本人普通专户及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存储额需留足社会保险(公积金)规定限额,即126000元;
②购房一次性提取时限:需在购房发票开具之日起的一年内,逾期不予受理;
③2018年7月1日后,特殊补充账户可借用的比例从6.5%下调为5%。
 
9.问:公积金摊还房贷的时间是否有调整?为何有时支出一笔,有时是两笔?
答:中心系统每月19日对社保(公积金)账户存在还贷可提取金额的申请人进行提取操作,并由贷款银行发放至借款人每月还贷的扣款银联账户,借款人、共同还款人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金额。
每月倒数第2个工作日,中心系统对19日未提取、未足额提取(借款人、共同还款人累计提取总额小于上月实际还贷总额)的人员,再次校验账户是否有还贷可提取金额,若存在可提取金额,则再次进行还贷提取操作,提取金额由银行发放至个人还贷扣款账户。
中心提取操作时间固定为每月19日及倒数第2个工作日,如恰逢节假日则提前1个工作日操作。
 
10.问:我想要查询个人账户的余额等信息,请问通过什么途径可以查询到?
答:参保员工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账户查询:
(1)关注微信公众号“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和公积金”,在微信公众号里的“自助服务--个人中心--个人账户查询”里输入个人社保(公积金)编号及密码可查询个人账户余额;
(2)拨打咨询热线62888222转1--1--2,通过语音自助服务,输入个人社保(公积金)编号及密码后查询个人账户余额;
(3)登录“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凭个人社保(公积金)编号及密码登录个人业务后,在“员工账户查询”模块里可进行个人账户余额、缴费明细、支出情况等查询;
(4)员工凭社会保障•市民卡至中心本部汇金大厦或各办事处大厅自助终端机上,插卡后凭个人社保(公积金)编号及密码可自助进行个人账户余额、缴费明细、支出情况等查询;
(5)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配偶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至中心本部汇金大厦或者各办事处柜面进行账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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