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中心简介
业务统计

企业参保登记
个人信息查询
个人证明查验
表格下载
政策检索
个人编号查询
大厅排队情况查询
委托网点排队查询
社会保障·市民卡
单位预约取号

2021-05-19 09:08:54
访问次数
分享到新浪微博
字号: [ ]  

园区公积金购房一次性提取咨询热点解读

  热点咨询

  一、本人近期购买了一套苏州大市内的成套普通自住住房,可否办理公积金一次性提取?

  答:园区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购买苏州大市内成套普通自住住房,可按规定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普通专户的住房可用金额。


  二、本人近期购买了一套苏州大市外的成套普通自住住房,可否办理公积金一次性提取?

  答: 园区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购买苏州大市外(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成套普通自住住房,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在留足本人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部分,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提取。


  三、本人购买了苏州园区的拆迁安置住房,可否办理公积金一次性提取?

  答:园区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购买园区拆迁安置房,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购房一次性提取:

  1.如只有拆迁安置协议、且购买安置房的实际支付房款大于拆迁补偿款的,则凭拆迁安置协议和支付差额的统一收款收据等材料申请购房一次性提取;

  2.如拆迁后再按政府规定购买一手房,并取得网签购房合同和正式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则按购买新建普通住房购房一次性提取;

  3.如购买被拆迁人已获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则按购买存量普通住房购房一次性提取。


  四、我父母近期共同购买了一套苏州大市内的成套普通自住住房,我和父母户口在同一户口簿上,请问我本人可否办理公积金一次性提取?

  答:园区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购买自住住房,买受人、买受人配偶、购房合同上未署名但与买受人同一户口簿的直系亲属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处直系亲属仅限买受人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子女(含配偶)。


  五、我配偶半年前单独购买了一套苏州大市内的成套普通自住住房,近日我们结婚了,我可否办理公积金一次性提取?

  答:买受人婚前购买自住住房,婚后买受人配偶可按规定提取本人园区住房公积金可用金额;如买受人之前已办理过该套住房购房一次性提取,则双方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发票总金额。


  六、本人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2012年购买老家南京的房子一次性提取过园区公积金,未办理过还贷提取,目前那套房子已经卖掉了。近期我重新购买了一套苏州市区的存量普通自住住房,请问可否二次办理园区公积金一次性提取?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1.园区甲类参保人员,购买苏州市成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二次购房动用公积金,可按政策留足社会保险(公积金)规定限额或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后,按规定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普通专户住房可用金额。

  2.您须提供前套房的易主证明(不动产交易中心开具),以及本次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要件,详见中心网站。


  七、本人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2012年购买姑苏区的房子一次性提取过园区公积金,并且使用公积金摊还住房商业贷款,该套房两年前商业贷款结清后卖掉了。近期我重新购买了一套苏州市区的存量普通自住住房,请问可否再次办理园区公积金一次性提取?

  答:园区甲类参保人员,购买苏州市成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二次购房动用公积金,可按政策留足社会保险(公积金)规定限额或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后,按规定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普通专户的住房可用金额。


  八、本人近期购买了一套苏州市内的新建成套普通自住住房,开发商没开具预售发票,只给了首付款的财务收款凭证(收据),请问我可否凭付款收据办理公积金购房一次性提取?

  答:不可以。购买新建普通住房,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预付购房款或售房款)后方可提取公积金,您可先联系开发商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九、本人正常缴纳园区公积金,配偶正常缴纳市公积金,我们夫妻俩近期购买了一套苏州市内的新建成套普通自住住房,拟在苏州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合并额度贷款,请问我可以凭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发票一次性提取园区住房公积金吗?

  答:建议公积金贷款审批放款后再提取。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是根据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核定的,所以请您先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待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并且放款成功后,再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以免影响了公积金贷款审批放款。


  十、本人参加园区甲类社保(公积金),前两次购房均借用养老补充、特殊补充账户摊还;现在又重新买了一套苏州市内的存量成套普通自住住房,请问我可以第三次申请购房一次性提取园区公积金吗?

  答:园区甲类参保人员属于第三次及以上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在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部分,可按规定一次性提取。


  注意事项

  1、购房一次性提取须在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的一年内办理,且同一参保人员同套房屋只可申请一次。

  2、如需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和还贷提取的,须先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还贷提取计划生成后不可再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

  3、如需办理该套房屋公积金贷款的,请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待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并且放款成功后,再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以免影响了公积金贷款审批。

  4、购买二手房(存量房)最大可提取金额以网签合同房价、增值税发票金额、契税完税凭证计税金额三者取低。

  5、购房一次提取后发生退房的,办结退房手续后应立即至中心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金额退款申请。

  6、购房一次性提取须本人及家庭名下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7、材料要件链接:中心网站首页—下载专区--表格下载--住房保障--甲类计划--H1


  服务窗口及业务范围


服务窗口

购房提取还贷业务范围

备注

汇金大厦一楼        

1. 甲乙类二次及以上购房一次性提取、还贷委托提取;

2. 甲乙类还贷一年二次提取;                               

3.机关住房购房提取、还贷委托提取、一年二次提取;

4.人才安居购房提取、还贷委托提取、一年二次提取;

5.中低收入购买保障房一次性提取、还贷委托提取;

6.总额度调整、每月摊还额度调整;                                   

7.退房退支、骗提骗贷退款申请等。


基层服务科

甲乙类参保人员人员购买苏州大市内成套普通自住住房,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还贷委托提取。


邻里中心专柜

甲乙类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以后购房的,首次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还贷委托提取;个人租房提取。

(详见以下链接)

景城、东沙湖、湖东邻里中心,星海广场B2层北区



  违规治理

  中心秉持“精准高效、服务便捷、风险防控”的宗旨,为参保人提供高质量的购房、还贷提取公积金服务。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规定,对业务经办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骗取公积金行为实施联合惩治:

  一是对居间代理、买卖双方以欺骗手段、伪造材料、虚构价格、虚假交易等手段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款额、取消当事人一定年限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二是将违法违规记录纳入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诚信管理系统,依法向政府管理部门及用人单位报送相关组织及个人失信信息,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三是对涉嫌伪造和使用身份证件、婚姻证件、不动产权证书、合同、发票等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向公安部门移交线索,追究法律责任。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版权所有 苏ICP备10059849号-1 苏公网安备32059002002424号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中新汇金大厦1楼、2楼。 联系我们
推荐使用1024*768分辨率,并使用IE8.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