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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1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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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园劳保〔2016〕26号

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园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苏园劳保〔2016〕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称园区)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浮动费率,是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其本周期应当上浮或下浮后的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发生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统一为行业基准费率实施后每两个自然年度。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依次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80%。
  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被评定为安全生产一级、二级标准化企业的,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拖欠工伤保险费;
  (二)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第八条 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2%、小于等于4%的用人单位,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4%的用人单位,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按照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金额不计入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测算浮动费率后将调整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并即时进行公示。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浮动费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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