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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3 15: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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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园劳保【2012】36号
各镇、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医疗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园区工委会议同意,现就调整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⑴中小学生和少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其中:家庭缴纳100元,园区财政补助300元。
⑵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区属公办高校大学生以及父母为园区户籍、外地就读大学生由园区财政补助300元,省属公办高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大学生的政府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⑶除中小学生和少儿、大学生之外,其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00元,中新合作区内人员由园区财政补助300元,各镇人员由区、镇财政各补助150元;失业人员,以及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园区及苏州市区不足10年无养老金与医疗保障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500元。
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不缴费,其中:中小学生和少儿,区财政补助400元;省属公办高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低保家庭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其它高校中低保家庭大学生,园区财政补助380元;其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救助对象,中新合作区内人员由区财政补助500元,各镇人员由区、镇财政各补助250元。
2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550元/人提高到700元/人,其中:
⑴被征地居民中的待安置人员、第二年龄段人员个人缴纳140元,区、镇财政各补助280元。历史遗留问题人员参照此标准执行。
⑵被征地居民中的保养人员、第三年龄段人员及第四年龄段人员个人缴纳70元,区、镇财政各补助315元。
⑶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其中中新合作区内老居民由区财政补助500元,各镇老居民由区、镇财政各补助250元;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园区及苏州市区不足10年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700元。
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不缴费,其中:中新合作区内人员,区财政补助700元;各镇人员,区、镇财政各补助350元。
二、调整医疗待遇结付标准
1、个人门诊待遇
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中列支。其中: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付比例从70%调整至80%;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结付比例从50%调整至60%。
2、门诊补助待遇
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门诊补助限额从600元调整至1000元。
⑵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的门诊补助限额从2000元调整至2500元。
⑶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费用每次门诊处方补助限额从65元调整至100元,每个月累计补助限额从130元调整至200元(同时患有两个病种的,不得超过250元)。
3大病住院待遇
⑴住院起付线
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三类综合医院从800元调整至600元;二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从600元调整至400元;基层医院从300元调整至200元。当年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线标准统一调整为100元。参保学生住院起付线标准仍为500元(含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
⑵结付限额和结付比例
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结付限额从20万元调整至50万元。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结付95%。
三、调整医疗救助待遇
调整园区特困人员(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实时救助标准,其中重症尿毒症患者的医疗自负费用的救助标准由85%调整至95%,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患者的医疗自负费用的救助标准由85%调整至90%,其他人员的医疗自负费用的救助标准仍为85%。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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