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劳保[2008]20号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二○○八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24号)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有关基数、利率和待遇等问题的标准涉及公积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请予参照执行。园区公积金家庭保障等各项待遇标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附:《关于公布二○○八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24号)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二日
关于公布二○○八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8]24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2号)、《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下限基数仍按我局与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08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8号)规定确定。
二、根据我局《关于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8]5号)规定,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我市企业参保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基数为2281元。
三、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仍按各险种原有规定执行。
附:1.《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2.《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8]1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74元。
二、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一)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369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所在地省辖市或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6843元)确定。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369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低于所在地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六月十日
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8]1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度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计发的生活费,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26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20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规定的50%的封顶基数。
二、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在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年利息利率按7.8%计算。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