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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1 17: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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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公布二○○九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苏园劳保[2009]19号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二○○九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2号)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有关基数、利率和待遇等问题的标准涉及公积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请予参照执行。园区公积金家庭保障等各项待遇标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附:《关于公布二○○九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2号)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公布二○○九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9]12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4号)、《关于2009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9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下限基数仍按我局与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09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9号)规定确定。

  二、根据我局《关于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8]5号)规定,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我市企业参保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基数为2639元。

  三、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按各险种规定执行。

  附:

  1.《关于发布200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2.《关于2009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关于发布200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9〕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统筹兼顾我省部分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缴费面临困难和压力的实际情况,现就2009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1667元。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9年7 月l 日至2010年6 月30 日期间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市劳动保障局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下限为2008 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1583元)。各地在2009年度可以根据当地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可适当下浮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但不能低于2008年度当地缴费工资下限水平。

        (二)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08 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7917元)。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可按不超过2008年所在地省辖市或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三)各地参保人员2009年度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确定后,抄报省劳动保障厅。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2009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9〕5 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在五年内分步过渡到位的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度办理退休、退职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 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39元;计算最低缴费系数使用的缴费基准数为1583元。

        二、2009年7 月1 日至2010年6 月30 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计发的生活费,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39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30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规定的70%的封顶基数。

        三、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在2009年7 月1 日至2010年6 月30 日期间的年利率按7.8%计算。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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