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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8 11: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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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园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园区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园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增加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
        2013年度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记入标准为:70周岁以下者由1000元提高到1050元;70周岁及以上者由1200元提高到1250元,其中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450元提高到1500元。
        2、提高门诊补助支付限额
        医保结算年度内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补助支付限额分别由2800元、3300元提高到3500元和4000元。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标准对其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予以补助,定额标准为300元。
        三、调整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个人账户设置并提高筹资标准
        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现行的门诊模拟个人账户调整为实际个人账户;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5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万元。
        四、此通知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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