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保登记
个人信息查询
个人证明查验
表格下载
政策检索
个人编号查询
大厅排队情况查询
委托网点排队查询
社会保障·市民卡
单位预约取号

2009-07-07 17:19:38
访问次数
分享到新浪微博
字号: [ ]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2009年度苏州市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苏园劳保[2009]24号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9年度苏州市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苏劳社工[2009]4号)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有关基数、待遇等问题的标准涉及公积金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请予参照执行。

  附:《关于调整2009年度苏州市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苏劳社工[2009]4号)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2009年度苏州市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工[2009]4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规定,我市对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50元,二级伤残增加240元,三级伤残增加230元,四级伤残增加22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6元。

  (三)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493元、1194元、896元。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的12%的,予以补足。

  三、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参加工伤保险,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版权所有 苏ICP备10059849号-1 苏公网安备32059002002424号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中新汇金大厦1楼、2楼。 联系我们
推荐使用1024*768分辨率,并使用IE8.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