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缴费及入账比例 |
时间 | 缴费比例(%) | 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
2023年1月起 | 合计 | 单位 | 个人 | 个人账户 | 统筹账户 |
25 | 16.5 | 8.5 | 养老 | 养老 | 失业 | 工伤 |
8 | 16 | 1 | - |
注:园区工伤保险按照不同行业执行浮动费率 |
注:1、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后,不再符合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条件。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类至八类,其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率实行浮动管理,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
2、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4号),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
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及入账比例 |
时间 | 缴费比例(%) | 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
合计 | 单位 | 个人 | 个人账户 | 统筹账户 |
医疗 | 医疗 | 生育 |
2023年1月—3月 | 5.8 | 3.8 | 2 | 2 | 3 | 0.8 |
2023年4月—2024年3月31日 | 6.3 | 4.3 | 2 | 2 | 3.5 | 0.8 |
2024年4月—2025年3月31日 | 6.8 | 4.8 | 2 | 2 | 4 | 0.8 |
注:1、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22〕20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2、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分步调整苏州工业园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批复》(苏政复〔2023〕2号)文件规定,园区从2023年起,五年内分步调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每年上调0.5%-1%,其中已明确2023年上调0.5%。经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从2023年4月1日起,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上调0.5%;从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3.5%调整为4%。
其余医疗保险缴费 |
保费类型 |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大病保险保费 | 长期护理保险保费 |
缴纳标准 | 每人每月5元 | 每人每年30元 | 每人每年24元 按月划转 |
征收方式 | 税务另行征收 | 通过个人账户划转 |
1、2022年9月之前,园区在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每人每月5元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缴;2022年9月起,苏州市(含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功能切换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园区在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税务另行征收。
2、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大病保险保障政策的通知》(苏园管〔2022〕60号),从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大病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通过个人账户划转。
3、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22〕78号),从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退休职工按每人每年24元的标准从个人账户按月划转。
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起止时间 | 缴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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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至2020年4月 | 1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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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起 | 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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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2020年5月1日起,新设立的各类企业办理缴存登记时可在10-24%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