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保登记
个人信息查询
个人证明查验
表格下载
政策检索
个人编号查询
大厅排队情况查询
委托网点排队查询
社会保障·市民卡
单位预约取号

2016-09-09 14:03:57
访问次数
分享到新浪微博
字号: [ ]  

工伤认定

  (一)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送达单位和个人。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所在单位如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版权所有 苏ICP备10059849号-1 苏公网安备32059002002424号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中新汇金大厦1楼、2楼。 联系我们
推荐使用1024*768分辨率,并使用IE8.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