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保险费缴纳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作为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3)失业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及园区社会保险医疗个人账户和医疗统筹账户的入账比例之和进行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从参保员工医疗个人账户存储额中扣缴。中心于每月月底统一对当月已登记领取失业金的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并进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操作。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者按规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园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终止或停止为其支付医疗保险费。
2、享受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从次月起参照在职员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门诊医疗补助费和住院医疗补助等待遇停止享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同时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就诊及结算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出示就医凭证,经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身份和证件审核确认后,方可持卡就医及结算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其他相关就医规定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失业人员本人发生生育及流产等相关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后,持报销材料至中心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手续。生育费用其他相关结算规定参照《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