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金领取期限按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年限核定,缴费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最长期限为24个月。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从重新就业之月起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期限,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继续领取。
(3)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均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