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4.已动用园区公积金购房的,本人住房账户及可动用账户存储额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5.购买苏州市范围内的普通自住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首套房、二套房认定标准;
6.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7.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8.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贷款偿还能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