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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1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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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园区医保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通知

苏园劳保〔2018〕8号
 
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园区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2018年实事项目>的通知》(苏园管〔2018〕11号)要求,现就增加园区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病种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加病种项目
  将帕金森综合症、炎症性肠病(限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慢性阻塞性肺病增设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特定项目病种。
  二、费用限额和结付比例
  以上项目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具体诊治原则详见附件):
  1、帕金森综合症和炎症性肠病(限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使用专科药物的费用,在4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2、慢性阻塞性肺病使用专科药物的费用,在3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三、本通知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增门诊特定项目诊治基本原则》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4日
 
 
 
 
 
附件:
新增门诊特定项目诊治基本原则
  一、诊断标准
  1、帕金森综合症
  依据中国帕金森病诊断指南诊断为帕金森病或帕金森综合症的患者,症状为:⑴行动迟缓;⑵肢体静止性震颤;⑶肌强直。以上症状中必须具备症状⑴,并同时具备症状⑵、⑶中的一项或全部。
  2、炎症性肠病(限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
  范围包括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和内镜检查确诊。
  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临床诊断明确,且在吸入支气管舒张剂后,肺功能检查提示FEV1/FVC<70%。
  二、治疗范围
  帕金森综合症、炎症性肠病(限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临床治疗药物。
  三、诊断认定
  三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并经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时需附近期治疗记录和相关检查报告。
  申请炎症性肠病(限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门特项目的参保人员,其中克罗恩病患者每满四年、溃疡性结肠炎患者每满两年需重新对病情进行评估,符合诊断标准的,继续享受门特待遇。
  四、药品范围
  1、帕金森综合症

序号

化学名

剂型

自费比例

限制范围

备注

1

多巴丝肼

口服常释剂型

 

 

 

2

左旋多巴/卡比多巴

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

0.1

 

 

3

吡贝地尔

缓释控释剂型

0.1

 

 

4

司来吉兰

口服常释剂型

 

 

 

 
  2、炎症性肠病(限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

序号

化学名

剂型

自费比例

限制范围

备注

1

美沙拉嗪

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灌肠剂/栓剂/缓控释颗粒剂

0.1

 

 

2

硫唑嘌呤

口服常释剂型

 

 

 

3

沙利度胺

口服常释剂型

 

 

 

 
  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序号

化学名

剂型

自费比例

限制范围

备注

1

布地奈德福莫特罗

吸入剂

0.1

限二线用药

 

2

沙美特罗替卡松(氟替卡松沙美特罗)

吸入剂

0.1

限二线用药

 

3

噻托溴铵

吸入剂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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