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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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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开展2022年度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根据《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关于明确2022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数调整执行时间的通知》(苏医保函[2021]311号)、《关于发布2022年度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1〕19号)有关文件精神,苏州工业园区2022年度职工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在苏州工业园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用人单位以2021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2022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二、申报时间

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1、用人单位以职工2021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3、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四、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应通过园区企业客户端的“工资申报”模块,以职工2021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进行2022年度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项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申报。

五、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自2022年3月7日-10日,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该单位2021年12月缴费工资的110%确定2022年缴费工资基数。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职工本人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为其缴纳额和职工本人缴纳额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费缴纳人数、单位应缴纳额和实际缴纳额、职工个人应缴纳总额和实际缴纳总额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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