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政策仅限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并申请贷款的情形。如存在苏州大市外缴存的职工办理异地贷款的,另见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首页—业务指南—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公积金贷款(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首页—下载专区—表格下载—住房保障—H10-1);
一、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1.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不含“商转公”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四)在苏州市范围内购建自住住房,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首套房、二套房认定标准;
(五)自有资金支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贷款偿还能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八)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九)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均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后,由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
①个人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基数×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②个人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15倍(第二套自住住房住贷:×10倍);
上述二项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本人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申请贷款时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
3.共同申请贷款的,按主借款人的年龄计算最长贷款年限。
4.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
5.最高贷款额度。
以下政策仅限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并申请贷款的情形。如存在苏州大市外缴存的职工办理异地贷款的,另见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首页—业务指南—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公积金贷款(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首页—下载专区—表格下载—住房保障—H10-1);
一、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1.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不含“商转公”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四)在苏州市范围内购建自住住房,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首套房、二套房认定标准;
(五)自有资金支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贷款偿还能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八)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九)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均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后,由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
①个人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基数×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②个人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15倍(第二套自住住房住贷:×10倍);
上述二项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本人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申请贷款时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
3.共同申请贷款的,按主借款人的年龄计算最长贷款年限。
4.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
5.最高贷款额度。
房屋类型 | 房屋情况 |
| 人数 | 最高贷款额度 |
首付比例 |
新建普通住房或存量成套住房 |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 面积≤90㎡且房价≤200万元(房价以园区置业担保公司评估价为准) | 15% | 1人及以上符合条件 | 170万元 |
其他 | 1人符合条件 | 150万元 |
2人及以上符合条件 | 200万元 |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 | 15% | 1人符合条件 | 150万元 |
2人及以上符合条件 | 200万元 |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账户状态正常且在近6个月(含)连续正常缴存或首次按灵活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长超过6个月(含)以上。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的,缴存时间、账户余额可合并计算。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按日均余额法计算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①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灵活就业人员日均余额法可贷额度公式、收入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贷款期限、房屋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可贷额度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②日均余额法可贷额度公式如下:
日均余额法可贷额度=日均账户余额×规定倍数×存贷系数。
日均账户余额为贷款申请日前6个月(180天)的日均账户余额。
“规定倍数”为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规定倍数为15;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规定倍数为10。
“存贷系数”按照“多缴多贷,长缴多贷”的原则,根据个贷率、房地产市场等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存贷系数当前为1.25。
③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家庭收入相关证明材料,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缴存人家庭月收入的50%。
3.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参照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贷款利率
1.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2.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