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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5 15: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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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及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公积金A、B、C三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以下统称参保员工)。园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第二章 园区内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

第四条 参保员工在园区内用人单位之间就业流动的,其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应办理转移接续。

参加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在园区内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不得变更社会保险(公积金)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类型。

第五条 参保员工在失业或灵活就业后,符合灵活就业参保条件的,可以参加园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办理转移接续。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社会保险期间被园区内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一律参加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其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办理转移接续。

第六条 参保员工办理园区内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接续时,本规定实施前的公积金各账户存储余额予以保留;本规定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各账户存储余额按账户类别分别结转累计。其中参保员工从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转为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乙类计划)的,其甲类计划的养老补充账户存储额记入乙类计划的养老个人账户;甲类计划的住房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跨统筹区域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

第七条 参保员工(不含在园区开设临时账户的员工)从园区行政区域外用人单位向园区内用人单位流动的,其园区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员工将园区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园区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办理。

参保员工跨统筹区域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需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个人账户;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记入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统筹账户。

参保员工跨统筹区域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员工将园区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园区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办理。

参保员工跨统筹区域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额记入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医疗个人账户;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失业保险关系。参保员工将园区外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园区的,其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市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办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参保员工从园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向园区外用人单位流动的,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国家、省市社会保险转移有关规定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员工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园区外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参照《暂行办法》和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执行。

本规定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部分,根据参保员工转移前社会保险(公积金)每月缴费基数,按历年养老个人账户(甲类计划包括养老个人账户和养老补充账户,下同)、养老统筹账户(甲类计划包括养老统筹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下同)入账比例计算得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参保员工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时,应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及各参保年度的统筹基金(按各参保年度缴费基数总额的12%计算;开设临时账户参保员工的统筹基金为各参保年度养老统筹账户的全部入账基金)转出。

本规定实施前的公积金缴费部分,根据参保员工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社会统筹入账比例,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统筹基金。计算所得总额扣除已入账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额的部分,从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中抵扣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以及1998年1月1日后各参保年度的统筹基金(按各参保年度缴费基数总和的12%计算;开设临时账户参保员工的统筹基金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入账比例计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员工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园区外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办理。医疗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规定办理转移或提取。

(三)失业保险关系。参保员工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同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市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办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实施前的公积金缴费部分,根据参保员工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计算应扣除的失业统筹基金,并从本人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员工因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在办理跨统筹地区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其养老账户(含养老个人账户、养老补充账户、养老统筹账户以及特殊补充账户,下同)存储额不足转移所需基金的,需由本人住房账户(含住房公积金账户,下同)及普通专户存储余额或现金补足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条 参保员工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住房公积金基金转入。参保员工将园区外住房公积金转入园区的,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甲类计划参保员工转入的住房公积金基金记入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乙类计划参保员工转入的住房公积金基金记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基金转出。参保员工将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到园区外的,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参保员工未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在办理跨统筹地区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时,其住房账户存储余额全额转出,普通专户在留足本规定实施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所需基金后的余额转出。

参保员工因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在办理跨统筹地区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时,其养老账户存储额不足转移所需基金的,其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余额在补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所需基金后的余额转出。

第十一条 参保员工已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向区外统筹区域转移且住房公积金基金未转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普通专户结存额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本息:

(一)离退休;

(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三)丧失劳动能力;

(四)出国定居;

(五)外地户籍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到园区外统筹区域;

(六)苏州市户籍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到苏州大市以外统筹区域;

(七)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出后购房;

(八)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下岗失业且社会保险(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九)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职工;

(十)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二条 参保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向区外统筹区域转移手续后,可一次性提取原公积金B、C类综合保障计划在转移后的结存余额。

第十三条 参保员工将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的,按《苏州工业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参保员工欠缴园区社会保险费的,在用人单位或参保员工办理补缴手续后,可办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接续及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参保员工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国家和江苏省养老保险转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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