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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3 13: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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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园公积金〔201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的作用,根据苏州市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74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5〕2号)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一)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从50万元调整至7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下同)、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从35万元调整至70万元。
  (二)   借款申请人及其他共有人中仅一人符合计算贷款额度条件的,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从30万元调整至45万元;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从21万元调整至45万元。
  (三)   借款申请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的存量成套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可计算至住房总价的80%。
  二、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参保人员贷款额度均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后,由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
    个人可贷额度1=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基数×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个人可贷额度2=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10(倍);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三、借款申请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
  四、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取消贷款利率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计算规定,执行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5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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